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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朱玉林与曾家良、朱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林,曾家良,朱琴,杨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朱玉林。委托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家良。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琴。被告:杨德国。原告朱玉林与被曾家良、朱琴、杨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由审判员胡成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林的委托代理人薛模胜、被告曾家良的委托代理人胡宏梅,被告朱琴、杨德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玉林诉称:2012年12月4日,被告曾家良与被告朱琴夫妻存续期间,以做生意周转为由,曾家良立据向原告借款26万元,并由被告杨德国签字担保。后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曾家良只偿还借款利息90000元。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6万元。被告曾家良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我方已经向原告偿还了90000元;该借款是我方个人所借,与朱琴无任何的关系,借款的用途是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我同意分期偿还。被告朱琴辩称:被告曾家良借这个钱的时间、地点、目的我都不知道,我不知道借钱的事情,所以我不愿偿还这个借款。被告杨德国辩称:被告曾家良借这个钱是用于炒房子,借了13户身份证,每户支付预交定金20000元,共计支付了26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4日,被告曾家良立据向原告借款26万元,借条注明:“今借到朱玉林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正,¥260000用于做生意周转一个月到期全部还清”,并由被告杨德国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曾家良只偿还借款90000元。另查明:被告曾家良与被告朱琴于1997年1月3日在定远县民政局领证结婚,于2013年12月27日因感情不和,在定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曾家良从原告处借款260000元,由其立据的“借条”在卷证实,应予认定;对原告朱玉林主张被告借款后偿还90000元系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该借款存在利息,对此不予认定,应认定该90000元系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曾家良尚欠原告朱玉林款17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朱琴承担偿还责任,因该债务发生在曾家良和朱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对被告曾家良和朱琴认为该借款为曾家良个人借款,但被告曾家良、朱琴未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所以被告朱琴对该170000元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杨德国在被告曾家良所立欠条上签名,同意提供担保,由于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又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该笔债务已超过保证期限,所以对原告朱玉林要求被告杨德国承担偿还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家良与朱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所借原告朱玉林款17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朱玉林承担300元,被告曾家良、朱琴承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晴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