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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卫兵与被上诉人毛凤林、黄万俊垫支改车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卫兵,毛凤林,黄万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卫兵,男,1966年11月0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传英,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凤林,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平强,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万俊,男,1968年03月07日出生。上诉人郑卫兵因与被上诉人毛凤林、黄万俊垫支改车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卫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传英,被上诉人毛凤林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万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事实不清,可���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吴孔玉审判员  刘友成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段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