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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孟庆鑫与严勤、严勤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鑫,严勤,严勤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孟庆鑫,男,1998年8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孟宪伟,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系孟庆鑫父亲。被告:严勤,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严勤龙,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鑫诉被告严勤、严勤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庆鑫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孟庆鑫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鑫负担。审判员 陆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银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