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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1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中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1369-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安徽省中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36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叶本开,董事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仁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9日制作的(2013)合民二终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03480元、违约金2405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03480元为基数,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3年7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1498元、执行费1452元。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51798元,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晓军在银行存款78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03480元为基数,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3年7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