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春山与张德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山,张德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山,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德纯,女,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张春山与张德纯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