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城东钻井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997140-9。法定代表人:刘风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景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桥街1050号,组织机构代码:X1370882-5。法定代表人:宛秋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元的冻结。本案受理费1179元,保全费1035元,共计2214元由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翟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