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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诉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酷弘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酷弘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诉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董士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娟,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合肥酷弘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爱国,总经理。申请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酷弘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凤阳县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一套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汇峰国际城.御府59幢277、277-2室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1.64平方米,房款608200元,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并未实际付款,却要求申请人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付款,后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协助下办领了上述证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购房款项。现被申请人急欲处置该房地产产权,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处置上述财产,特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汇峰国际城.御府59幢277、277-2室的房产一套(证号为:房地权证凤字第××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拥有座落于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长安街南侧、原西禁垣路西侧证号为凤国用(2009)第1132号面积为501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合肥酷弘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汇峰国际城.御府59幢277、277-2室的房产一套(证号为:房地权证凤字第××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允许合理使用,不得处分该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担保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座落于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长安街南侧、原西禁垣路西侧,证号为凤国用(2009)第1132号的面积为501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允许合理使用,不得处分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