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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端武与陶仁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林端武,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陶仁昌,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端武诉被告陶仁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端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元,由原告林端武负担。审判员  陈长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剑峰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