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乔汉财与刘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汉财,刘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54号原告乔汉财。被告刘强。本院受理原告乔汉财与被告刘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的住所地为罗庄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身份证载明其住所地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前钦宿村,不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不享有管辖权,被告刘强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强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