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魏坤波与湖北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坤波,湖北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魏坤波。被执行人湖北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河口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忠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7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1、湖北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魏坤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992.50元、执行费1,29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290.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