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季顺荣与季顺荣、陆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季顺荣,陆兆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0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春香(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顺荣。被告陆兆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诉被告季顺荣、陆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以被告季顺荣、陆兆兰已清偿全部拖欠借款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顺荣、陆兆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撤回对被告季顺荣、陆兆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8元,减半收取236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负担。审判员 陆文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