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雍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雍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王银生,男,主任。被告雍鹏,男,汉族,住青川县乔庄镇。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雍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2400.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 玲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亚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