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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董庆垒诉程相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庆垒,程相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董庆垒。被告:程相柱。原告董庆垒诉被告程相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庆垒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庆垒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庆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元,由原告董庆垒负担。审判员  刘兆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寅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