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翟招阳、陆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城东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翟招阳;陆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城东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招阳,又名翟钊漾,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委托代理人:刘木权,陆丰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陆丰市陆城城东大道。负责人:郑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尊场,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泽锐,陆丰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翟招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陆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城东分公司因与翟招阳与自愿另行协商解决系列诉讼纠纷,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陆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城东分公司的撤诉行为属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翟招阳无异议,且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陆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城东分公司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城东分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6元,由被上诉人陆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城东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68.75元由上诉人翟招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晓春审 判 员 叶剑亚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育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