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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益强与戚铭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强,戚铭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王益强,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戚铭言,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武穴市人,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调确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戚铭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戚铭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履行将香苑大厦608商品房交付王益强,并出具相关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戚铭言所有的武穴市香苑大厦608商品房过户给王益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陆大勇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查志兵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鄂武穴诉执字第00091号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王益强与戚铭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调确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戚铭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戚铭言所有的武穴市香苑大厦608商品房过户给王益强。附:(2015)鄂武穴诉执字第0009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