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明游天下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明游天下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蔡瑜、李怀乔(实习),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515E室。法定代表人赖润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红花,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焰盛,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游天下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21号楼3402内416号。法定代表人白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明游天下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5年2月4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丕海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厦门欣欣信息有限公司、明游天下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