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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七彩庄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七彩庄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菜都路289号。法定代表人丁俊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敬华,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七彩庄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王台村村南。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雅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七彩庄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73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所述的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尚未确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则同意原审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宝坻区,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