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古钟元与被执行人樊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钟元,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420-3号申请执行人古钟元,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樊利,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钟元与被执行人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长执字第42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樊利在银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樊利与申请执行人古钟元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樊利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樊利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