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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非诉行执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非诉行执字第000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蒋俊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进军,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法定代表人陆建君,该公司董事长。无锡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宜兴质监局)于2014年3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作出(苏宜)质技监罚字[2013]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经审查已作出(2014)宜非诉行审字第0050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宜兴质监局对三木公司作出罚款219763.2元的行政处罚后,三木公司已经认识到错误,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自觉缴纳罚款100000元。另查明,因受近年来经济形势影响,电缆行业经营较为困难,三木公司经营亏损,资金紧张,对尚欠部分罚款申请予以免交。对此,官林镇人民政府、都山村村委会均予以证实,且申请执行人也予以确认,并建议本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兴质监局于2014年3月30日作出的(苏宜)质技监罚字[2013]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民审 判 员  陈君芳代理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奚文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