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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素珍与王威斌、陆亚媛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李素珍。委托代理人滕华(受李素珍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威斌。被告陆亚媛。被告无锡市新宇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崇宁路6-2。法定代表人方新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亚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珍与被告王威斌、陆亚媛、无锡市新宇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珍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素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38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已由李素珍预交),由李素珍负担。审 判 长  鲍钰鸣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曹娟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邹 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