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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四终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建全与赵丹、范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丹,高建全,范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四终字第0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丹。委托代理人:张志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全。原审被告:范宁。上诉人赵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80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801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学彦审  判  员  杨彦龙审  判  员  刘瑞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秦林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