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四终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建全与赵丹、范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丹,高建全,范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四终字第0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丹。委托代理人:张志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全。原审被告:范宁。上诉人赵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80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801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学彦审 判 员 杨彦龙审 判 员 刘瑞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秦林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