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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沈某、侬朝升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侬朝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7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壮族,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布格村***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侬朝升,男,壮族,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2012年7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侬朝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侬朝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沈某、侬朝升与“小黑”等老乡(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工业区富鑫林工业园附近一夜宵档吃饭时,因邻桌李某、马某等人唱歌喧闹,沈某等人遂心生不满并恶言相向,沈某还手持一把西瓜刀对李某等人进行恐吓。宵夜档档主张坚见状,遂上前劝架,但被沈某持刀误伤其额头。随后,沈某、侬朝升等人仍持西瓜刀、铁棍等凶器追打李某等人并致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左肩及右中环指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坚额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日,沈某、侬朝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侬朝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侬朝升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侬朝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被告人侬朝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奚  少  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燕  妮书记员 张里奕(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