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任家旭与高学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家旭,高学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47-1号申请执行人任家旭。被执行人高学显。本院在执行任家旭申请执行高学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学显已于2015年2月5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任家旭支付欠付工资款1105元、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48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1178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