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胡某、胡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胡某,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魏某某,男,1993年7月19日生,汉族,国投新集集团刘庄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199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胡某某,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胡某。系被告胡某之父。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胡某。系被告胡某之母。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胡某、胡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占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路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