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金小妹、马立斌等与吴天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妹,马立斌,马利燕,马江燕,马晓燕,陈琴仙,吴天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43号原告:金小妹。原告:马立斌。原告:马利燕。原告:马江燕。原告:马晓燕。原告:陈琴仙。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天弟。被告:吴天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小妹、马立斌、马利燕、马江燕、马晓燕、陈琴仙与被告吴天仁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小妹、马立斌、马利燕、马江燕、马晓燕、陈琴仙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小妹、马立斌、马利燕、马江燕、马晓燕、陈琴仙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