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曹治国与王玉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治国,王玉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曹治国,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王玉平,女,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治国与被告王玉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治国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曹治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治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治国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林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洪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