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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曹治国与王玉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治国,王玉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曹治国,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王玉平,女,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治国与被告王玉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治国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曹治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治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治国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林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洪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