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曹利娜诉韩书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728号原告曹某某,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省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