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兵行监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石河子新建鑫泰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千里、尤银新其他行政行为纠纷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新兵行监字第00006号石河子新建鑫泰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你与被申诉人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千里、尤银新不服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3)新兵行再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认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9日(2013)民一他字第16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被申诉人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工伤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审、再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兵团分院(2013)新兵行再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石河子市法院(2011)石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社保局作出的师市伤(亡)认字(2010)602号工伤(亡)认定决定,全部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负担。经本院依法审查,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理由是:本案事发在2009年7月24日,工伤认定在2010年11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在2011年7月3日,二审法院判决在201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他字第16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是2013年10月29日做出的,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他字第16号答复规定。加之,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2月3日(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没有被废止和修改,且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其更适用于本案。石河子新建鑫泰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被申诉人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工伤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审、再审判决错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未违反法律溯及力的规定,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石河子新建鑫泰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