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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洞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蔡秀芳与章星星、洞头县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章某,洞头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民初字第30号原告:蔡某。被告:章某。被告:洞头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林某。原告蔡某诉被告章某、洞头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蔡某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章某已履行完毕,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