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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清田与李奋刚、李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田,李奋刚,李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王清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奋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耀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清田与被执行人李奋刚、李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清田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王清田与被执行人李奋刚、李耀刚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清田人民币300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王清田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奋刚、李耀刚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宁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