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永军与马华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军,马华棠,中润众和(北京)国际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军,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华棠,女,1960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华,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润众和(北京)国际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5层507B。法定代表人杨梦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良,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上诉人刘永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9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永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永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永军撤回上诉。鉴定费29450元,由刘永军负担22450元(已交纳7000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马华棠负担7000元(已交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0元,均由刘永军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阳春代理审判员 杜传金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邵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