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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玉祥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玉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29号罪犯马玉祥,又名马三,河北省磁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作出(1997)邯市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1997)冀刑一核字第130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四月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祥在服刑期间,于2005年3月7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4次,受禁闭处分7次。有奖惩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六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8月2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