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甲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谭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