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潘红敏与刘尚静、潘继强、朱祥妮、龚文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红敏,刘尚静,潘继强,朱祥妮,龚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红敏,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尚静,女,汉族。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潘继强,男,汉族。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朱祥妮,女,汉族。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龚文,男,汉族。上诉人潘红敏与被上诉人刘尚静及第三人潘继强、朱祥妮、龚文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红敏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红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红敏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潘红敏���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波审 判 员 李 锐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