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执民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与王玲玲、陈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王玲玲,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8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倪忠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自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萍,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玲玲。被执行人:陈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2050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玲玲、陈旭共有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庆丰路55弄3号504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20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玲玲、陈旭共有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庆丰路55弄3号504室房地产(含不可移动装修及设备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