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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运输公司诉被告宋世民客运线路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运输公司,宋世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运输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法定代表人韩金枝,经理。被告宋世民,男,41岁,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运输公司诉被告宋世民客运线路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文成审 判 员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高 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