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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国,何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永国,何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支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8628-3。法定代表人林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洁,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杨永国,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何建华,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国、何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史晓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