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陆建娟与黄瑞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瑞军;陆建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瑞军,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莲塘镇悦乐村尤墩45号,现住上海市闸北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建娟。委托代理人张伟定。再审申请人黄瑞军因与被申请人陆建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瑞军申请再审称:其在租赁期间按约合法使用租赁房屋,未出现将房屋改造群租及消防安全等问题,亦不存在双方确认其已进行整改的事实,原判决对其陈述及提供的照片未予采纳不当,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再审撤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陆建娟辩称:因黄瑞军承租房屋后进行群租,故其要求收回房屋,不同意黄瑞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涉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黄瑞军承租系争房屋后转租给多人,已形成群租状态,上述行为既有违于租赁合同确定的用途,又影响到周边的邻里生活及社会治安,已无继续履行之基础。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定涉案租赁合同解除,并无不当。黄瑞军认为并未出现群租,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以此为由要求再审本案,依据不足。综上,黄瑞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瑞军的再审申请。法官助理莫燕审 判 长 韩 峰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黄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