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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剑阁县畜禽养殖协会与王少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阁县畜禽养殖协会,王少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剑阁县畜禽养殖协会。法定代表人XX元。委托代理人梁中学,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少楚,男,生于1957年8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剑阁县畜禽养殖协会与被告王少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剑阁县畜禽养殖协会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王少楚现在的居住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剑阁县畜禽养殖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剑阁县畜禽养殖协会承担。审判员  罗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