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丁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鹏,范夏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842号申请执行人:丁鹏,男,汉族。被执行人:范夏枫,女,汉族。丁鹏申请执行范夏枫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范夏枫及其配偶刘辉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