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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3-22

案件名称

刘爱侠与张道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爱侠;张道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115号原告(反诉被告)刘爱侠。委托代理人朱建军、张凯。被告(反诉原告)张道禹。委托代理人马广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爱侠与被告(反诉原告)张道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刘爱侠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张道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刘爱侠、被告(反诉原告)张道禹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爱侠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张道禹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爱侠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道禹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雨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