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恢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易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恢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易某,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易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依据本院(2013)鄂三峡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50元,或者扣留、提取杨某725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杨某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旻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