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巧凤、张贝、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敬伟,该联社昌邑信用社主任。被告赵巧凤,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贝,男,198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于宁,男,198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巧凤、张贝、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付海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