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绵阳市康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志强劳动争议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绵阳市康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法定代表人:马治安,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志强,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涪城区人,城镇居民,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审原告绵阳市康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志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长 :陶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