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理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某在其家中存放改装的射钉枪一支。2014年8月30日,公安机关获知相关线索后,在会理县马宗乡羊喂水村五组郑某某家烤烟房内查获了该枪支。经鉴定:郑某某处查获的枪支系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指控事实的证据有: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枪弹痕迹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郑某某在其家中存放改装的射钉枪一支。2014年8月30日,公安机关获知相关线索后,在会理县郑某某家烤烟房内查获了该枪支。经鉴定:郑某某处查获的枪支系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4年8月30日,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会理县村民郑某某家中查出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射钉弹17发、铁砂若干。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今年6月份的时候,山梁上有人在用枪打野鸡、打鸟,我看见了也想用枪去打动物,就和他们其中一个人商量买枪。经过商量,我花了300元人民币买了一支射钉枪,卖枪的人(我不认识)还拿了一些子弹给我,子弹包括射钉弹和铁砂,我用一个小药瓶装起的,放在我家堂屋内电视机旁。这支枪我用过五次,我打到过一只“山耗子”,还打到过几只“雀子”(山雀)。这支枪平时放在我家烤烟房内。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郑某某的母亲。枪是郑某某的,我听他说是他在山梁子上看见别人打野鸡后从别人手上买的,具体从哪个人手中买的我就不清楚。有时候他把枪放在烤烟房里,有时候又放在堂屋前的檐坎上。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郑某某是我丈夫。他有一支改装过的射钉枪。具体从什么地方来的我不清楚,我只记得今年6月份他就把枪拿到家中来了。直到现在他用那支枪打过四、五次鸟和小动物,一般是郑某某一个人提起枪出去打。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郑某某的父亲。枪是郑某某拿回家中的,他是从什么地方得到的我不清楚。平时周围的雀子要来吃我家的包谷,郑某某就用枪去打鸟,用枪打到过几次雀子。有时候郑某某把枪放在家里,有时候又把枪放在烤烟房内。6、搜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30日,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得知村民郑某某家中藏有一支枪。后民警持搜查证到郑某某家中搜查。经说服教育,胡某某主动带领民警到烤烟房内,并告知民警枪藏在烤烟房内。到达烤烟房后民警发现一支改装过的射钉枪靠在墙壁上,随即民警将射钉枪提取。后民警在郑某某住宅堂屋组合柜上的一个箱子内搜查到一药瓶,药瓶内有射钉弹、铁砂若干及枪支的外形、存放位置等。7、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依法从郑某某处扣押射钉枪一支(枪身为朱红色,枪长1.45米),射钉弹(子弹形状)十七个及铁砂若干(小粒铁砂)。8、枪弹痕迹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郑某某处查获的枪支系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枪管内无填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其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枪弹痕迹鉴定书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洪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兵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