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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谢霞与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霞,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泉行初字第11号原告谢霞。委托代理人陈以轩,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花园社区十组。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靖财,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霞因诉被告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过协调,有关部门已支付养老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霞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霞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明军代理审判员  高清虎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彭婉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