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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高桃红与陈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桃红,陈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高桃红,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西直街。被执行人陈曦,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康市平利县广佛镇秋河村*组。申请执行人高桃红与被执行人陈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曦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750元、申请费3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本次执行标的为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完毕。余款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