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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洪仁申请王清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仁,王清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687-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仁,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清叶,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仁与被执行人王清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940000元,未执行标的940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新审 判 员 张 丽 华代理审判员 魏 国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