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29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已表明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