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29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已表明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