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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四海与施和平、汪广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四海,施和平,汪广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25-2号原告:赵四海,男。委托代理人:胡厚毅,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和平,男。被告:汪广吉,男。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2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汪广吉所有的皖RB88**号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赵四海申请解除对汪广吉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汪广吉所有的皖RB88**号起亚牌小型汽车1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赵四海名下的坐落于泾县昌桥乡昌桥街道面积为227.05平方米住宅1套(泾房证字2230号)的查封。审判员  汪小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强 弘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